中美双报可否在国内做临床?CMC资深审评员分享FDA申报策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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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
中美双报可否在国内做临床?CMC资深审评员分享FDA申报策略

不管是Big pharma、Biotech还是CRO企业,在创新药国际化的大势裹挟下,都难以回避“是否出海”的灵魂拷问。虽然出海急先锋们已经替大家趟过一遍雷踩过一遍坑,换回不少经验和教训。但真想做到“知己知彼,打有准备的仗”,最好还是听听来自“甲方”视角的声音。



7月20日,新生巢每周四例行的BTiT活动现场——造币厂咖啡厅内座无虚席。生命园的小伙伴们相约前来,只为蹲一场关于“美国药物法规申报策略”的主题分享。主讲人,前FDA CDER  CMC资深审评员Dr. Audrey Jia在讲座开始前友情提示,FDA不断推出新的指南,做分享也是知识梳理和认知强化的过程。听众们默契配合,有来有往,抛出不少有价值的问题,整场活动干货满满。我们从当天的分享中挑选出部分内容,以飨读者。

中美双报可否在国内做临床?CMC资深审评员分享FDA申报策略


01

FDA药物法规



与FDA相关的法律和法规,从法律层面来说,主要是指Federal Food, Drug and Cosmetic Act ,生物医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法律之下的一些法规,主要集中在CFR第21篇。例如21 CFR 312和314,对应小分子安全性和小分子上市申报,21 CFR 600条款适用大分子上市申报,值得注意的是,大分子上市申报同样也要受21 CFR 314的约束。

新药和生物制品分属两个不同的法规管辖。505(b)(1)对应一类新药,505(b)(2)对应一些非完全新药。生物制品对应的法规主要是351 (a) 或者 351 (k)。生物制品指的是一些大分子药物,包括抗体、ADC、蛋白质、mRNA疫苗, Car-T等。以前胰岛素按小分子管理,如今也划归到生物制品范畴。在这两者之外,还有一个复合产品的分类,包括自动注射器、预灌封注射器,以及小分子和大分子的结合产物,如ADC。



02

 IND申报要求



申办者想在美国做临床,必须申报IND。一般有两种IND,一种是Commercial IND,以公司申请为主,另一种是Research IND,PI等研究人员申请的较多。此外,还存在一些其他形式的IND。比如说在严重威胁生命的情况下,为了救人,可以申请Treatment IND或者Inverstigator IND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,还可以让FDA授权,用实验性药物做Emergency use IND,该类患者往往患有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,且没有合适的替代疗法。

一般来说,IND的发展是一个Phase dependent,在早期的时候要求最低,随着经验、认知的提升和对产品了解的逐步深入,申办者能提供的信息越多,对应的要求也就更高。

ICH Q5A是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最重要的国际性指南,但凡申请生物制品到FDA做IND,就必须重点关注ICH Q5A。去年9月29号,ICH发布了新的征求意见稿,即ICHQ5A (R2),老版本主要针对抗体、蛋白质制品,R2版本增扩以后,覆盖了一些时下热门的研发赛道,比如以AAV为载体的基因治疗,Car-T等,但是减毒活疫苗或者是灭活疫苗不包括在内。

其实政策变化的大趋势,是为科研人员松绑和减负,促进大家做研发和创新。以前做抗体测试一般使用老鼠,新政策下可以考虑用PCR来做,这是一个很新的概念,可以节省研发人员大量的时间。



03

 关于GMP的一些考量



真正的GMP是从二期开始的。如果申办者做的是抗体药,应该从何时开始GMP?尽管法规明确从建立工作细胞库的时候开始GMP,但实际上,高度推荐从购买细胞、生产细胞库、主细胞库的同时,就做成GMP。大部分申办者在做早期研究的时候,可能没有涉及这部分工作。好在,申办者依然存在与FDA谈判的空间,这是一个Safety的艺术。

临床三期,主要是做验证。虽然对小分子药物来说,验证并不是上市的基本要求,但对于大分子生物制剂来说,验证是上市申报的必须要求,包括验证工艺、验证方法。很多时候,还需要做好迎接FDA 核查的准备,提前做好模拟核查。

很多申办者会问,中美双报,临床在中国做可以吗?答案是肯定的。

比如说FDA批准了这个临床方案,企业准备回来国内做临床的时候,FDA会告知企业必须遵循FDA的US GCP。如果企业完全不了解US GCP,最起码也应该了解ICH GCP,因为中美都是ICH国家。

另外,申办者要如何follow GCP,才能将国内的临床数据用于在FDA做临床二期?申办者需要找到类似于美国的临床试验评审及管理委员会(IRB)的对应机构。通常在美国,一些临床方案IND获批以后,还需要IRB评审,IRB批准以后才能真正上临床。那么,申办者在国内找到的对应机构,是否也具备同样的公信力?这一点上,一定要谨慎对待。



04

 FDA的会议



FDA的会议主要有三种形式,Face-to-face、电话会议和WRO(仅书面回复)。值得注意的事,以前的Face-to-face会议,大家会真正坐在一起,面对面交流。但是从今年的1月30日开始,FDA更新了Face-to-face meeting的定义,将线上会议也包含进来。

申办者可以预约不同的会议形式,但是FDA会自行判断应该采取何种会议形式。例如,大多数情况下,申办者和FDA开pre-IND会议,虽然申请了 Face to face会议,但最终可能得到一个WRO。也有一些时候,申办者仅预约电话会议,但是FDA觉得有必要的话,可能将其升级为Face-to-face会议。

在过去,药企与FDA沟通的会议类型通常有Type A/B/C会议,后来又增加了Type  D和Type  F会议。

Type A 会议适用于需要立刻解决的重要问题,问题不解决,临床就无法继续往前推进。Type B会议,是药品研发过程中的里程碑会议,通常是在研发进行到下一个发展阶段前举行的会议,涵盖pre-IND, EOP, pre-BLA/NDA, REMS等不同节点。Type C会议,包罗了其他会议类型之外难以归类的议题,比较常见的讨论一些新产品的开发,预约时间相对较长。2023年,FDA新增了Type D会议,它专注于一组狭窄的问题,通常包括一两个重点主题。Type F是一种特殊会议类型,主要是针对儿童肿瘤药物产品开发的早期咨询会议。